(2005)长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05-05-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延凤与谢桂琴、刘国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延凤;谢桂琴;刘国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民初字第345号申请人赵延凤。被执行人谢桂琴。被执行人刘国成。申请人赵延凤与被执行人谢桂琴、刘国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长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桂琴长期在外,不落不明,被执行人刘国成因另一案被本院裁定扣划部分工资,且本人又患有肝硬化,无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