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上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05-05-29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唐峰与杭州世纪统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峰,杭州世纪统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唐峰。委托代理人钟春燕、杨军民。被告杭州世纪统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炜。原告唐峰诉被告杭州世纪统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追索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春燕、杨军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2004年12月及2005年1月份共715元工资被告至今未发,造成原告生活困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715元。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工资清册一份,证明被告欠薪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放弃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庭审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唐峰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因经营不善,于2004年12月起拖欠原告工资,至2005年1月共拖欠工资715元。原告因未按时领取工资,于2005年2月份向杭州市上城区劳动局反映,该局为基于当时已至春节,为稳定原告的情绪,筹集等额于原告的工资款715元借予原告使其安心过年。现原告因需归还借款,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715元。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且原、被告对工资标准有明确约定,被告理应按时支付工资。现原告因被告的欠薪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世纪统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峰工资71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方亚新审判员 沈 娜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