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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上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05-05-29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曾美莲与杭州杰升美术制作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美莲,杭州杰升美术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曾美莲。被告杭州杰升美术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建成。委托代理人王东炜。原告曾美莲诉被告杭州杰升美术制作有限公司追索工资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5年3月24日及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美莲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东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2月16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被告于2004年6月份开始无故拖欠工资,金额为8200元,经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工资8200元。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产量单一份,证明被告欠薪的事实。被告辩称,被告于9月已支付1000元,实际欠薪为3087元。被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三份,证明原告已收取的费用。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借条系原告在为被告工作中,因原告的画稿未经上家验收合格而以借条形式发放工资,可折抵原告的诉请,故对被告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的认定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曾美莲于2004年2月16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被告因公司款项的回收原因,导致不能按时支付员工的劳务费,原告现已完成《苗疆斗法》、《摄魂金猫》(上、下)、《复仇之驴》、《记忆的阴谋》、《北哲寒的秘密武器》、《生死赌局》的设计稿,原画及修型。按其工作量被告应支付劳务费8210元,期间被告仅支付1000元,尚余7210元。审理中,被告认为《北哲寒的秘密武器》及《生死赌局》未经验收,这部分费用应剔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工作,被告应按原告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报酬,现原告按其完成的工作量主张权利,理由正当,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双方对计酬方式有明确约定,且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原告的工作成果未经上家验收,不能发放该部分费用的辩称于法无据,原告的工作成果能否获上家通过,系被告应承担的经营风险,且被告未提供原被告之间对此风险如何分担的约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杰升美术制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曾美莲人民币7210元,其中应缴纳的税款由原告自行负担。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8元,财产保全费100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3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1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方亚新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