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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0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嘉世刚与曹碧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世刚,曹碧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嘉世刚,男,1968年3月3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居民。被告曹碧霞,女,194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兵器工业部二一三研究所退休职工,住本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杜强,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兵器工业部二一三研究所职工,住。委托代理人郑永鑫,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世刚与被告曹碧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世刚于200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世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马 娆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毅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