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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上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05-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理与占华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理,占华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张理。委托代理人张一鸣。被告占华贤。委托代理人魏有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理诉被告占华贤房屋腾退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理于200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测绘图有误,现房管部门已予更正为由,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理撤诉。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负担149元,退回原告149元。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方亚新审判员 朱旭东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雅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