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尚德与李君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尚德,李君涛,李光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46号原告王尚德,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李君涛,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信息产业部第39研究所职工,住本市雁塔区。第三人李光军,别名李广军,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航天部二一0所职工,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尚德诉被告李君涛、第三人李光军劳务费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所提供地址邮寄送达传票,原告未按传唤时间到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95元,原告已交纳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柏晓彬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