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上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05-05-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方小锋与卓美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锋,卓美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方小锋。被告卓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小锋与被告卓美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小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25元。审判员 方亚新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