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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上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5-05-2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焦建林与陆文燕、杭州雅利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建林,陆文燕,杭州雅利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焦建林。委托代理人李文莉、孙云丹。被告陆文燕。被告杭州雅利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雄正。原告焦建林为与被告陆文燕、杭州雅利家具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04年12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文莉、孙云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文燕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杭州雅利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陆文燕系多年好友。2002年7月,陆向原告称其业务上发生困难,急需资金。原告当即于2002年7月12日汇给陆人民币400000元。当月19日,陆文燕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借期为三个月。之后,陆文燕又分别于同年8月13日、8月21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27000元。但借款到期后,陆迟迟不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促,才分别于2002年11月22日、12月6日、2004年3月23日三次归还5万元,共归还原告15万元。催讨期间,第一被告陆文燕曾于2003年3月14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写明借款在2003年8月全部还清,还明确以被告杭州雅利家具有限公司的财产作为还款保证。但至今仍有377000元尚未归还。原告认为被告陆文燕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陆文燕立即归还借款377000元,支付利息18378.75元(从2002年10月11日计算至2004年12月31日,以一年期存款利率2.25%年计算),被告杭州雅利家具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支持诉请,向本院提交下列书面证据材料: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的时间、金额、约定借期;2、汇款凭证,证明被告陆文燕收到原告汇出的527000元款项的事实;3、还款计划(2003.3.14),证明陆文燕应该还款的金额、时间及第二被告提供还款担保的情况;4、还款计划(2004.1.20),证明陆文燕再次对还款的时间作出的保证和允诺。被告陆文燕未提交书面答辩,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被告杭州雅利家具有限公司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也视为放弃抗辩。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三性要件,且相互联系,相互印证,故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并据此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焦建林与被告陆文燕之间借款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在被告未兑现还款承诺,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向本院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经原告催讨,第二被告杭州雅利家具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愿以其财产为陆文燕的借款提供还款保证,意思表示真实、完整,担保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杭州雅利家具有限公司对陆文燕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的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文燕归还原告焦建林借款人民币377000元;二、被告陆文燕支付原告焦建林借款利息18378.75元;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395378.75元,被告陆文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杭州雅利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陆文燕应支付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441元、诉讼保全费249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陆文燕负担,被告杭州雅利家具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41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朱旭东审判员 沈 娜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