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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上民一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05-05-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诸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473号原告诸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某诉被告陈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诸某于200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