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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0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明与被告赵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62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赵某,女,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下落不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双方于1997年10月在新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于1999年7月办理了出国手续,赴国外打工至今未归。因双方长期分居,感情已经破裂,现请求离婚。被告赵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0月在新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于1999年7月办理出国手续,赴国外打工至今未归。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双方无共同财产、存款及债务。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表、赵某户籍证明及新城区西一路街道办事处兴乐社区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于1999年7月起分居至今。双方分居已逾两年,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张某某与赵某离婚。诉讼费15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睿代理审判员  张建文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水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