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0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宽群与被告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及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宽群,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杨宽群,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民街1巷1号。法定代表人王峰,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杨宽群与被告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及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宽群于200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宽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宽群负担。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峰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