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善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05-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傅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善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某,大文化程度,捕前系嘉善县卫生局社保办副主任、合作医疗办副主任,曾任嘉善县中医医院副院长。2004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嘉善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5)善检刑诉字第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犯受贿罪,于200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杏娟、蒋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至2002年4月间,被告人傅某利用担任嘉善县中医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中多次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共计人民币26500元。具体如下:1、2000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傅某为吴某在承包在嘉善县中医医院院性病专科门诊的过程中谋取利益,并于2000年5、6月份一天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吴某送的人民币2000元,于2000年9月份一天在吴办公室收受人民币3000元。2、2001年上半年,被告人傅某为嘉兴市洁佳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经理董某在推销该公司的综合治疗机等方面谋取利益,同年4月份在嘉善县中医医院院楼下收受董某送的人民币5000元。3、2001年下半年,被告人傅某为安徽铜陵中药商周某甲在推销中草药业务方面谋取利益,在嘉善县中医医院院办公室走廊处收受本院药剂科主任姚某转送的人民币1500元。4、2001��下半年至2002年3、4月间,被告人傅某为杭州博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周某乙在推销麦道尼克牌血球仪方面谋取利益,先后二次在家里收受周某乙送的人民币共计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傅某已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董某、周某甲、姚某、周某乙、颜某、顾如新证言、嘉善县中医医院执业许可证、嘉善县卫生局文件、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户籍证明、财务凭证及协议、自首笔录、扣押清单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傅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傅��归案后能主动退清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傅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打击职务犯罪,保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保证事业单位正常的管理运营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受贿款26500元,依法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静中审 判 员 吕学强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