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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绍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05-05-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大祥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绍刑初字第269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大祥(自报姓名),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27日被绍兴县公安局华舍派出所留置盘问,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5)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大祥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一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大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4年12月29日晚上10时左右,被告人杨大祥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县华舍街道亭东村佳友超市旁,将途经此地的宁某、陈启飞拦住并实施殴打,后陈启飞被被告人杨大祥一伙押着从他人处借款500元交给被告人一伙后,两被害人才得以脱身。2、2004年12月31日晚上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大祥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随带刀具到绍兴县华舍街道亭东村东方红网吧,将正在上网的王某甲、王某乙、杨某、祁某、马某等人叫至附近的巷子,采用脚踢、拳击、搜身等方法,从王某甲、王某乙、祁某等人处劫得现金约200元后逃离现场。3、2005年1月3日晚上12时左右,被告人杨大祥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县华舍街道亭东村太平路十字路口,将骑自行车途经此地的刘某、竺某拦截,并强行拉至附近一巷子进行殴打,后从二被害人处劫得诺基亚3108手机1只及现金130元,钱物合计价值1116元。2005年1月27日晚,绍兴县公安局华舍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将正在亭东村东方红网吧上网的被告人杨大祥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大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宁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祁某、马某、刘某、竺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大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多次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杨大祥能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大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刁学伟审判员  杨 林审判员  傅蓉蓉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