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05-05-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亚平与鄢正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平,鄢正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425号原告王亚平。被告鄢正银。原告王亚平与被告鄢正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5年5月13日将被告之肇事车辆陕X号柴油三轮车一辆予以扣押。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以此肇事车辆抵付赔偿款7764元,该车归申请人王亚平所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鄢正银之陕X号柴油三轮车一辆以7764元抵给申请人王亚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