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0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万和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交大开元科技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万和机电有限公司,西安交大开元科技股份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西安万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172号。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永平,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交大开元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2号开元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万和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交大开元科技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万和机电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万和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西安万和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