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0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袁红平与被告袁爱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袁某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袁某某,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艺平,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半坡印染厂法律干部。被告:袁某军,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袁某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0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