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0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贾全贵诉被告杨小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623号原告贾某某,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西站货场运转车间职工。委托代理人贾平贵,男,1954年元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电影机械厂职工,系原告之兄。被告杨某某,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下落不明。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平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杨某某于2001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感情现已破裂,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关系。被告杨某某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1994年元月8日生一女孩贾某,现在在铁路小学五年级上学。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原告贾某某于2001年诉至莲湖区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被告杨某某于2001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一份、社会居委会证明、派出所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在第一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未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反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未尽到做妻子的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定,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的婚姻关系。2、女孩贾某由原告贾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玮代理审判员 王 钰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