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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3执恢506号

裁判日期: 2005-05-20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何然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然;张建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13执恢506号恢复申请执行人何然,男,194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恢复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恢复申请执行人何然与恢复被执行人张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的(2005)顺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恢复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恢复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于2007年11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18年3月12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恢复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恢复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的(2005)顺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恢复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恢复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保杰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宏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