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武侯民初字1499号

裁判日期: 2005-05-20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汪子云与被告汪明、成都市仁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子云,汪明,成都市仁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武侯民初字1499号原告汪子云,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汪明,男,汉族,住成都市。被告成都市仁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子云与被告汪明、成都市仁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子云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汪明、成都市仁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子云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子云撤回对被告汪明、成都市仁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由汪子云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