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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上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5-05-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之敏、金为铠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之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张之敏。委托代理人金为铠。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之敏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因申请人张之敏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之敏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之敏负担25元,退还25元。审判员  方亚新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雅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