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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善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05-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季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善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强,曾用名季祥,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灌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白岘果园向阳村*组**号,案发前暂住嘉善县魏塘镇魏中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肖义,江苏连云港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程海兵,江苏连云港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5)善检刑诉字第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强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杏娟、代理检察员朱聚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强和辩护人肖义、程海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31日夜,被告人季强至嘉善县经济开发区品辉精机有限公司,翻围墙进入后,采用撬窗方式进入董事长办公室,窃得戴尔电脑(17寸液晶显示器)一台,SONY笔记本电脑一台,SONY摄像机一台,ACER牌MP3一只,经纬保险箱一只,共计价值人民币16550余元。2004年12月5日夜,被告人季强又至该公司,爬窗进入A车间,窃得戴尔电脑(17寸纯平显示器)一台,价值人民币5124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银行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诉请法院,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季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季强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认罪态度好,退清赃款,要求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31日夜,被告人季强至嘉善县经济开发区品辉精机有限公司,翻围墙进入后,采用撬窗方式进入董事长办公室,窃得戴尔电脑(17寸液晶显示器)一台,价值人民币9576元;SONY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636元;SONY摄像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180元;明基牌MP3一只,价值人民币520元;经纬保险箱一只,价值人民币64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6552元。2004年12月5日夜,被告人季强又至该公司,爬窗进入A车间,窃得戴尔电脑(17寸纯平显示器)一台,价值人民币5124元。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除经纬保险箱外,其余被盗物品均被扣押并已发还失窍单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失窃单位黄耀铨、潘勤勤的陈述,证实被盗物品的时间、地点、特征、品名等相关情况;2、证人徐某、许某的证言,证实部分被盗物品的去向;3、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除经纬保险箱外,其余被盗物品均被扣押并已发还失窍单位;4、调取证据清单,证实部分赃物从徐某、许某处调取;5、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被盗物品的外貌特征等情况;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格;7、中国银行证明,证实2004年10月31日日元兑人民币的牌价;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携电脑出城,被公安机关盘问,其未能讲清电脑的来源,遂将被告人移交派出所进一步盘问;9、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为人民币2167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季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季强携赃物出城时,被公安机关盘问,其未能如交代相关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季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季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大部分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失窃单位,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要求对被告人季强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3月23日起至2008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学强代理审判员  陆平华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郁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