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雁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0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西安市雁塔区南窑村第三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西安市雁塔区南窑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8年12月29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村民。法定代理人杨某,系李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夏晓静,女,汉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住本市,该学院学生。委托代理人韩誉,男,汉族,1960年3月2日出生,住咸阳市,国棉二厂职工。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南窑村第三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杨民羊,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霍武芝,该组法律顾问。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南窑村第三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原告李某200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