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即执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0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韩秀芳与李勋荣、李建宝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芳,李勋荣,李建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1625号申请执行人韩���芳。被执行人李勋荣。被执行人李建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秀芳与被执行人李勋荣、李建宝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03)即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修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