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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即执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0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韩秀芳与李勋荣、李建宝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芳,李勋荣,李建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1625号申请执行人韩���芳。被执行人李勋荣。被执行人李建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秀芳与被执行人李勋荣、李建宝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03)即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修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