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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绍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0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刘桂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绍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桂富,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桂富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桂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桂富系刘清彬侄子,曾在刘清彬位于绍兴县物流市场4幢96号的仓库为刘清彬打工,至2004年12月初离开,二人关系不和。2005年1月30日早晨,被告人刘桂富进入刘清彬的上述仓库,窃得门幅为2.8米的窗帘布20匹,通过田某介绍销售给金某,得款4,235元。经鉴定,涉案布匹价值5,586.60元。同年2月初的一天早晨,被告人刘桂富又在上述仓库窃得门幅为2.8米的窗帘布84匹,通过田某介绍销售给严某等人,得款16,690元。经鉴定,涉案布匹价值22,934.80元。同年2月16日左右的一天早晨,被告人刘桂富再次在上述仓库窃得杨国臣存放的门幅为1.5米的印花布117匹,窃后藏匿于绍兴县齐贤镇杨家弄的租房内。经鉴定,涉案布匹价值59,908.75元。综上,被告人刘桂富盗窃作案3次,盗窃数额合计88,430元。同年2月24日,被告人刘桂富被警方抓获。案发后,未追回赃款,赃物已从金某、严某等人及被告人处追回,发还失主刘清彬、杨国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桂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刘清彬、杨国臣陈述,证人朱某、田某、金某、张某甲、张某乙、严某、杨某、俞某、余某、汪某、张某丙、韩某、潘某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桂富以非���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现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桂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秀智审判员  秦芷江审判员  王伟良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