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05-05-1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刘改良、左文义与吴中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改良;左文义;吴中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刘改良,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该村。原告左文义,男,196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谢圣君、何秀峰,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中民,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吴金华、相素媛,西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改良、左文义与被告吴中民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改良、左文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二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石丽屏人民陪审员 陈爱敏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