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武侯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05-05-18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康桃、钟青亮、周文斌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金花桥街道办事处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周康桃;钟青亮;周文斌;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金花桥街道办事处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5)武侯行初字第48号原告周康桃,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陈清华,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青亮,女,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周康桃之妻。委托代理人陈清华,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文斌,男,汉族,1998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周康桃及钟青亮之子。法定代理人周康桃,周文斌之父。委托代理人陈清华,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金花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夏超,该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孙勇,成都市武侯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康桃、钟青亮、周文斌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金花桥街道办事处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纠纷一案,原告周康桃、钟青亮、周文斌于2005年5月18日以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周康桃、钟青亮、周文斌的撤诉理由合法、正当,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康桃、钟青亮、周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林 娜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