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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碑民一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05-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肖仰学与被告西安玩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仰学,西安玩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一初字第588号原告肖仰学,男,194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玩具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樊江,男,193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崔永利,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市容局法律顾问。被告西安玩具厂,住所地本市咸宁路10号。现住本市兴庆路53号综合楼213室。法定代表人王柬,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司宗武,男,194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玩具厂副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优民,陕西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仰学与被告西安玩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仰学于200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肖仰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仰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由原告肖仰学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春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