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牟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05-05-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永安建筑安装公司与烟台市牟平区工艺品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永安建筑安装公司,烟台市牟平区工艺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牟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永安建筑安装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工艺品厂。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永安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工艺品厂建筑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6)牟玉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199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被依法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6)牟玉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艺忠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永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