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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05-05-1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侠、张英、张豪、张杰与被告郭百平、来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侠,张英,张豪,张杰,郭百平,来陕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979号原告张侠,男,195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杨凌西北农业大学离退休处干部。原告张英,男,1953年元月6日出生,汉族,西北国棉五厂退休工人。原告张豪,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红华仪器厂退休干部,住西安市。原告张杰,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杨森制药厂退休工人。原告张侠、张英、张杰委托代理人张豪,概况同前。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莹,女,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百平,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被告来陕兰,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西安市。原告张侠、张英、张豪、张杰与被告郭百平、来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侠、张英、张豪、张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莹,被告郭百平、来陕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侠、张英、张豪、张杰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之母来素珍借款37500元,郭百平于2001年12月出具借据一张,并约定了还款计划,现原告父母均已过世,该笔借款还款期限也已届满,而二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原告作为该笔债权的合法继承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郭百平辩称,借款属实,但数额应为36500元,其现无力还款。被告来陕兰辩称,原告之母来素珍生前将其收养为女儿,双方为养母女关系,1997年来素珍将钱交给其,只要求付利息,并未要求还款,此款已用,其按月支付了利息,其并不欠原告款,不同意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侠、张英、张豪、张杰系张学栋、来素珍夫妇之子。被告来陕兰系来素珍之侄女。来陕兰、郭百平原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向来素珍借款37500元。2001年12月3日,郭百平向来素珍出具借条一张,言明“兹有郭百平借到姑姑来素珍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元,现做还款计划:1、2002年还伍仟元整。2、2003年还壹万伍仟元。3、2004年还壹万柒仟伍佰元整。4、生意好转,有钱也可一次还清。5、从今日起以前所有借条一律作废,借钱人郭百平,证明人:张杰,2001年12月30日。”2002年8月,来陕兰、郭百平经我院调解离婚,其中夫妻共同债务61000元由郭百平负责偿还来素珍30500元,其余债务由来陕兰负责偿还。2004年6月14日、10月4日张学栋、来素珍先后死亡。双方生前均未立遗嘱。上述借款二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原告遂以继承人身份诉至我院。庭审中,来陕兰称其与来素珍为养母女关系,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其又称,与郭百平离婚时,对该笔债务作了约定,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郭百平对其所称借款应为36500元未能举证。以上事实,有借据、火化证、民事调解书、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郭百平、来陕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来素珍借款37500元,该笔借款应为二被告婚内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不因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发生变化。被告对偿还该笔债务的约定仅为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现该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已届满,二被告理应共同清偿。来素珍、张学栋死亡后,该笔借款转化为遗产,二人生前未立有遗嘱,依据法定继承规定,原告四人均享有合法的继承权,现原告共同向被告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来陕兰称其为来素珍的养女,举证不力,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郭百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来素珍的借款实为36500元,故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百平、来陕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侠、张英、张豪、张杰偿还借款375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元由被告承担(此费原告已预付,被告随前款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千鲜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