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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武侯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5-05-17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金堂县白果陈杰砂场诉被告成都市地方海事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金堂县白果陈杰砂场;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海事局;史俊

案由

其他(交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5)武侯行初字第49号原告金堂县白果陈杰砂场,经营场所:金堂县白果镇。负责人陈杰,该砂场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肖朝平,金堂县淮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海事局,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郝建平,该局局长。第三人史俊,住金堂县淮口镇。原告金堂县白果陈杰砂场诉被告成都市地方海事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金堂县白果陈杰砂场以被告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海事局已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金堂县白果陈杰砂场的撤诉理由合法、正当,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堂县白果陈杰砂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堂县白果陈杰砂场负担。审 判 长  曾 艳审 判 员  王俊波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