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5-05-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文杰与付金星、杨安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杰,付金星,杨安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32号原告张文杰,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灞桥区。被告付金星,男,住本市。被告杨安和,男,1957年9月8日出生,住本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杰与被告付金星、杨安和借款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两被告住址,本院无法向两被告合法送达诉讼文件,故该案需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但原告明确表示不愿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处理费14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柏小彬审判员 杨 栩审判员 李 明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