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绍民二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05-05-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傅裕常与陈冬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裕常,陈冬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绍民二初字第821号原告傅裕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英,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冬法。原告傅裕常诉被告陈冬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关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裕常的委托代理人张英、被告陈冬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裕常诉称,被告因装潢所需,向原告购买油漆材料,合计货款1万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因被告未付款,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万元。被告陈冬法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因经济困难,要求到2006年年初归还。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万元的事实因原、被告陈述一致,应予认定。被告承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货款债权,符合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冬法应支付给原告傅裕常货款1万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在支付上述货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关雄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