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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牟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05-05-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曲恒乐与烟台市牟平区刘家夼镇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恒乐,烟台市牟平区刘家夼镇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牟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曲恒乐,农民。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刘家夼镇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曲恒乐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刘家夼镇建筑工程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0)牟经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0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被依法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牟经初字第6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艺忠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永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