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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上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05-05-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傅佰华与方高明、张美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佰华,方高明,张美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傅佰华。被告方高明。被告张美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佰华诉被告方高明、张美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佰华于200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诉讼的权利,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负担25.5元,退回原告25.5元。审判员  朱旭东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