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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善西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5-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唐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善西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斌,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农民。原告唐某为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5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判,于2005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斌、被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与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平淡,自1998年起,被告时不时打骂原告,2005年3月30日晚,被告用热水烫伤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金丽婷由原告抚养,次女金心怡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金某辩称,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两个女儿考虑,不同意离婚。通过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及举证、质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金丽婷,××××年××月××日生育次女金心怡。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好,后因被告对原告开始猜疑,夫妻开始产生矛盾,2005年3月30日,双方在扭打中踢翻热水瓶,致原告烫伤。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尚好,婚后初期感情亦尚可,后虽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本案双方当事人产生矛盾主要是因被告对原告不够信任所致,应当指出的是,夫妻双方应互相信任和忠诚,相互信任是夫妻生活的前提,长相知,不相疑,惟有如此,夫妻间感情才能得以融洽。故本案原、被告双方只有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以诚相待,夫妻和好才有可能。考虑到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计慧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