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吴民二初字第0321号
裁判日期: 2005-05-16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格利奇(苏州)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圣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利奇(苏州)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圣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321号原告格利奇(苏州)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法定代表人斯坦芬.威廉姆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燕,江苏苏州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圣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法定代表人周建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利奇(苏州)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圣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纠纷��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0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格利奇(苏州)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利奇(苏州)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40元,由原告格利奇(苏州)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