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05-05-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生团与被告刘瑞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975号原告:李XX,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西安工务段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建章,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女,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第一织袜厂下岗职工。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委托代理人王建章、被告刘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自1998年起双方为家务琐事吵闹,对待事物的看法分歧过大,现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刘XX辩称,双方感情一直较好,并非原告所诉感情不和经常闹矛盾,双方没有分居,原告提出离婚是草率之举,现愿意积极争取和好,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4年4月登记结婚,1985年1月20日生育男孩李宁,系郑州铁路机械学院学生。婚初双方感情较好。近年,由于孩子在外地上学,双方在生活上相互关心不足,缺乏沟通,致使双方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本应互帮互助相互尊重,共同搞好家庭关系。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表示愿积极争取和好,原告亦应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XX要求离婚之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东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