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牟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烟台市商业银行牟平支行与烟台市牟平区新建炼铁厂、山东烟台新建工业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商业银行牟平支行,烟台市牟平区新建炼铁厂,山东烟台新建工业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牟执字第227号申请人烟台市商业银行牟平支行。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新建炼铁厂。被执行人山东烟台新建工业集团公司。申请人烟台市商业银行牟平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新建炼铁厂、山东烟台新建工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牟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牟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艺忠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永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