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善西民一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05-05-1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盛某甲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善西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盛某甲,农民。被告陆某,农民。原告盛某甲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判,于2005年5月9日、2005年5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某甲诉称,被告在婚后参与赌博,且经多次劝说无效,原告曾于2004年6月诉请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被告仍未悔改。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陆某辩称,虽有小赌情况,但现已改正。与原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通过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及举证、质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落户女方家生活,婚后生育一子名盛某乙、一女名盛淑婷。因被告有参赌情况,致夫妻产生矛盾,被告曾两次出具保证书并曾与原告签订协议保证戒赌,但仍未能彻底杜绝此恶习。原告曾于2004年6月向本院诉请离婚,后经调解和好。现因夫妻再次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被告出具的保证书、双方的协议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尚好,婚后初期感情亦尚可,后虽产生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双方当事人产生矛盾主要是因被告参与赌博,被告的赌博恶习,不仅致使家庭经济损失,使家庭成员间产生矛盾,而且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与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格格不入,故被告惟有改正赌博恶习,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夫妻和好才有可能。考虑到被告有一定悔改表现,夫妻感情亦尚未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盛某甲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计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