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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0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党瑜与陕西惠聪书社、张秀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瑜,陕西惠聪书社,张秀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党瑜,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系陕师大教工。被告陕西惠聪书社,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西安市图书城三层10号。法定代表人陈富英。被告张秀琴,女,汉族,系陕西惠聪书社承包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瑜诉被告陕西惠聪书社、张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瑜于200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瑜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明确,且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0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于勤生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柏小彬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