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05-05-1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何国宝与张俊民、高孝印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宝,张俊民,高孝印,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863号原告何国宝,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籍住本市长安区,村民。委托代理人任新峰,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西北政法学院教师,住。被告张俊民,男,48岁,汉族,籍住本市雁塔区,村民。委托代理人陈平,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孝印,男,49岁,汉族,籍住本市长安区,村民。被告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长安南街230号。负责人何新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平,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宝与被告张俊民、高孝印、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何国宝于200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高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4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毅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