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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05-05-1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西杨顺利与杨顺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杨顺利,杨顺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963号原告西杨顺利,男,汉族,49岁,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杨顺荣,男,汉族,1964年12月9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杨顺利与被告杨顺荣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顺利于2005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顺利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