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0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377号申请人张某。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系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张某某,系申请人之父。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长民初字长18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协商,陈某某同意将此案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