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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05-05-1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翟桂香与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街道办事处二府庄村二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桂香,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街道办事处二府庄村二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920号原告翟桂香,女,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畅斌,陕西省学会会员。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街道办事处二府庄村二组。代表人尹买利,该组组长。本院受理原告翟桂香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街道办事处二府庄村二组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桂香于200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桂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