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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0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友联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平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友联兴达实业有限公司,张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566号原告成都友联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支联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刘元福,总经理。被告张小平,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友联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平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友联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友联兴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都友联兴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晓红审 判 员  白小卫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