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05-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梅术兰、梅可翠等与陕西省路桥工程总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术兰,梅可翠,邹某,陕西省路桥工程总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567号原告梅术兰,女,193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梅可翠,女,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原告邹某,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委托代理人任新峰,西北政法学院成教院教师。被告陕西省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吉祥路306号。法定代表人边海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广双,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术兰、梅可翠、邹某诉被告陕西省路桥工程总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时经院长同意对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缓交至宣判前,本院在宣判前限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但原告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向本院交纳。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46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侯永杰人民陪审员 牛 华人民陪审员 王敏霞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