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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阿民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5-05-1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李文云与孙彪德买卖合同纠纷、卡克木与孙彪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云,卡克木,孙彪德,扎克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阿民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卡克木,男,哈萨克族。被申请执行人孙彪德,汉族。第三人扎克尔,男,维吾尔族。本院在执行李文云与孙彪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和卡克木与孙彪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05年4月27日向第三人扎克尔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扎克尔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8000元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按通知书履行。现查明第三人扎克尔在阿克塞县电影放映公司每月有1733.5元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执行人孙彪德在第三人扎克尔到期债权8000元予以强制执行。二、提取第三人扎克尔在阿克塞县电影放映公司的工资收入8000元。自2005年5月起每月扣取800元,直至足额扣完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萨  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