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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长复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05-05-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白振军与刘查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振军,刘查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长复执字第50-5号申请人白振军。被执行人刘查芹。原告白振军与被告刘查芹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以(2000)长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权利人白振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告抗拒执行,本院对刘查芹工资已冻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刘查芹在西安市长安区邮政局储汇经营部工资户上工资予以扣划,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收费管理局。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五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