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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05-05-1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程明与何万程、王付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何万程,王付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593号原告程明,男,36岁,汉族,住本市周至县。委托代理人尚永明,男,195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本市周至县。被告何万程,男,汉族,49岁,安康市汉滨区的同镇金马沟村三组,现住本市雁塔区。被告王付宪,男,约43岁,汉族,籍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诉被告何万程、王付宪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明于200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二〇〇五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