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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碑民三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05-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巨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金花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巨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金花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市德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三初字第546号原告陕西巨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南二环含光路十字蓝溪科技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娜,女。被告金花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市德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巨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花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市德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告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巨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巨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巨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5元,由原告陕西巨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53元。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五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何 敏 搜索“”